查看原文
其他

头条|电信业首次设立“黑名单”制度:拉起企业违法警戒线

崔亮亮 通信产业网 2019-07-01

3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决定施行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以及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对列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作出明确的惩戒措施。两单管理工作将促进企业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守法合规经营,远离违法红线,同时也将引领信息通信行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风气,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整体形象。


确立部省联动管理机制



在《通知》中,明确了三种情形纳入不良名单,七种情形纳入失信名单。在惩处管理上,《通知》表示,电信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以行政处罚为基准,将信用管理与行政处罚、企业年报义务履行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理有据、有机衔接的信用管理机制。并突出开放共治,充分发挥各通信管理局、行业组织、企业等多主体的作用,共同建立全行业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模式。实现跨部门协同,按照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对需多部门联合惩戒的主体纳入两单管理,也将两单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社会联合惩戒。


在工信部的相关解读中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全国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属地管理,各通信管理局之间依据职责对不良和失信企业实施跨区域联合处置、惩戒。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专门的管理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和工作协同。


两单成企业信用档案



《通知》提出,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对列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此外,《通知》明确,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将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应将未列入失信名单作为必要条件。


显然,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将成为企业的信用档案,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不良和失信行为的记录,相关惩戒措施不再孤立和短效,是构成企业运营发展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信部表示,实施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促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公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将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开放和共享,方便社会各界全面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全社会协同共治。一是“两单”的列入以年报和行政处罚为依据,有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守法合规经营,远离违法红线。二是“两单”信息定期对社会公示,企业将更加注重商业信誉、社会声誉和用户口碑,有利于推动企业进一步坚持用户至上,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三是《通知》的发布,以及信用管理得有效实施,将引领信息通信行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风气,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整体形象。


严厉惩戒促电信业规范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列入不良名单的主体,其移出条件较为简单,更多体现在社会公示带来的对企业声誉、信誉等方面的影响,时限仅一年。而对于具有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将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置措施进行惩戒。在名单时限、行业准入、资源配给等方面设置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如电信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其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其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申请,不得批准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


此次工信部出台组织开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通知,是电信业首次推出“黑名单”制度,这对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管理起到积极作用。电信行业随着高度垄断的打破,互联网跨行竞争压力,资费降低,竞争变得愈发激烈。清华大学教授吴金希认为,电信业无序竞争现在较过去更为明显,导致服务下降、投诉率上升,此次两单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全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开放的市场促使电信业经营活动更加多元,难免出现监管空隙,此前电信行业曾出现明显三类违规企业的情况,自建传输网络、开展跨境经营、层层转租带宽等,多家互联网企业涉嫌违规。野村综研通信和ICT事业咨询部总监陶旭骏认为,《通知》的出台正是监管与违规企业控制与反控制之间的博弈。堵住违规空隙,把不良与失信企业曝光于公众与监管之下,即时遏制与惩戒扰乱市场秩序的电信经营活动,将进一步促进良好的电信业经营环境。


总之,《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促进信息通信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领全行业更加注重用户服务,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何种情形纳入不良和失信名单


纳入不良名单的三种情形:


(一)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二)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纳入失信名单的七种情形:


(一) 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


(二) 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三) 列入不良名单后,三年内再次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四)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行政许可的;


(五) 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的;


(六)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


推荐阅读


头条 | 两会圆满闭幕:为高质量通信谋篇布局

两会 | 苗圩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头条 | 315看手机售后服务:如何走出乱象丛生和良莠不齐


文 / 《通信产业报》(网) 崔亮亮
编辑 / 崔亮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